案例总结
2026年4月1日公布的榆林案件涉及陕西省卓拓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。通报显示,2020年至2023年,该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开票,又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下游虚开,并通过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24.84万元。
2025年1月,榆林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公司开出的183份专票,以及取得的214份专票和10份普票为虚开;针对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和罚款合计641.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,滞纳金另依法加收。涉嫌虚开发票的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进一步侦办。6户上游开票企业、10户下游受票企业被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,通报未披露这些企业各自的最终结果。
案例分析
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核算问题。324.84万元反映通报所称少缴税费款;641.03万元是追缴税费款与罚款之和,不能再把前者加一次,也不能把滞纳金算在641.03万元里面。案件移交公安也不等于通报已经披露刑事判决。区分这些口径,才不会把金额或案件阶段写错。
回收企业可用采购批次核对供货和销售。重量、品类或价格有调整时,保留现场称重、复检、退货或补差资料,比月底单凭发票倒推库存更可靠。有跨月结算的,交付日期与付款日期不同并不奇怪,但要能说明各自对应哪一批货;进销两张票金额接近,本身证明不了中间有货物流转。
回收业务涉及经纪人介绍货源时,还应分清谁是交易对方、谁仅提供撮合服务,分别记录货款和佣金。若实际供货人与开票主体不同,要根据真实合同和履约关系核实,不能只听经纪人说“行业都这么开”。
我的评论
我是锦臣财税的陈会计。我建议回收企业在收货时登记供货人、货物来源、验收重量和结算规则,并把出库与下游签收接起来。每月我会优先对照几类容易出错的记录:货物已验收但发票未到、已开票但发生退货、以及实际结算金额与最初报价不同的业务。找出差额的真实原因,再按规定核算。
遇到对方提出按比例收开票费、却不能说明实际供货的情形,我建议停止安排相关开票或入账,保留原始沟通与付款记录,逐笔查明是否牵涉已申报业务。发现申报确有错误时,按核实事实处理更正,而不是找另一家公司重新开票来遮盖。


